兄弟姐妹的子女死亡的,其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
一. 代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同样,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意味着代位继承权仅限于被继承人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
二. 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具备代位继承权的情形
- 在本问题中,询问的是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儿、侄女等)死亡后,他们的子女(即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代位继承权并不延伸至兄弟姐妹的子女的子女,即兄弟姐妹的孙子女并不具备代位继承权。
三. 代位继承权的适用范围
- 代位继承权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此时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此时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亲属关系,如兄弟姐妹的子女死亡的,其子女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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