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公示成立。
一. 居住权公示成立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居住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即只有在完成登记手续后,居住权才能有效设立。
二. 公示成立与公示对抗的区别
生效时间:公示成立的生效时间为登记之时,而公示对抗的生效时间则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
对抗效力:公示成立的居住权具有对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为当事人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而公示对抗的居住权在未登记的情况下,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信力:公示成立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而公示对抗的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
三. 居住权公示成立的意义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较强的管领力和支配力。通过登记而设立居住权,可以确保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例如,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权登记,即使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对抗新的受让人,尽可能避免因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居住权是公示成立的,而非公示对抗。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