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造价不超出合同价10%的部分,并不一定要签订补充合同。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观点: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工程结算的相关事宜,包括结算方式、结算价格等。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工程结算造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比如不超出合同价的10%)进行调整,并且这种调整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就无需再签订补充合同来确认这种调整。
其次,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是否签订补充合同也取决于双方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如果双方都认为工程结算造价不超出合同价10%的部分无需特别确认,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口头协议、电子邮件等)已经达成了共识,那么就不一定非要签订补充合同。当然,如果双方为了确保权益,希望以更正式的方式确认这种调整,那么签订补充合同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总之,工程结算造价不超出合同价10%的部分是否要签订补充合同,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和实际情况。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有特别的需求,可以考虑签订补充合同来明确相关事宜。但无论如何,双方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