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货物类评分设置-叶海鹏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合同纠纷

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货物类的评分设置,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政府采购中,招标评标方法主要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这两种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求。

  1. 最低评标价法:

    • 定义: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 适用情况: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注意事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 综合评分法:

    • 定义: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 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 分值设置:
      •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评标总得分由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与其所占权重相乘后相加得到。
    • 注意事项: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并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综上所述,货物类评分设置需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因素的设定和分值的设置,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