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询问的《招标法》评分细则,实际上,我国并没有一部直接命名为《招标法》的法律,但招标活动通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在招标评分方面,主要依据的是相关法规中的规定,特别是政府采购领域的规定。以下是根据相关法规整理的评分细则要点:
一、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此方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
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且这些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二、综合评分法的具体评分细则
评审因素与分值设置:
- 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量化到相应区间,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价格分值比重:
-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计算: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计算:
-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 其中,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特殊规定:
-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三、其他注意事项
-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
-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选择评审方法。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招标评分方面遇到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