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孩子,即使后来认了亲生父母并给予经济帮助,对亲生父母也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下面我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权利义务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收养关系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进一步强调了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和正式性。
二. 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 赡养义务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这里的“父母”指的是法律上的父母,即养父母,而非生父母(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
- 赡养义务的排除: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因此,即使养子女后来认了亲生父母并给予经济帮助,这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这种经济帮助更多是出于道德或情感上的考虑,而非法律上的强制要求。
三. 结论
综上所述,送出去的孩子,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即使后来认了亲生父母并给予经济帮助,这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因此,送出去的孩子对亲生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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