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出纳不能拒不付款,因为领导已经签字同意,该付款行为对单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一. 领导签字同意的法律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在此情境下,领导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其签字同意付款的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出纳知道或应当知道领导超越权限,否则该行为对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二. 工会出纳的职责
- 工会出纳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职责包括按照单位的财务制度和领导的指示进行付款。在领导已经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出纳应当履行其职责,按时付款。
- 如果出纳拒不付款,可能会构成对单位财务制度的违反,甚至可能构成对领导指示的拒不执行,这不仅可能损害单位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出纳自身的职业声誉和前途。
三. 法律责任
- 如果因出纳拒不付款导致单位遭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意味着出纳可能需要承担因其拒不付款行为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我建议:工会出纳在领导已经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应当按时付款,以履行其职责并维护单位的利益。如果出纳对付款行为有异议,应当及时与领导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擅自拒不付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