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特殊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除标准工时制以外,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其工作时间不固定,因此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来计算加班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就完全没有加班费。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某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某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该岗位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但这并不构成加班,因为该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然而,如果该公司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该岗位的职工工作,那么该公司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因此,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虽然不固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不考虑加班的问题。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安排上,用人单位仍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