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上诉人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哪条法律法条-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6-30 行政纠纷

剥夺上诉人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具体阐述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一条款实际上蕴含了上诉人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利,因为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这是上诉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二审法院未给予上诉人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机会,即未开庭审理或未充分保障上诉人在开庭审理中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那么就构成了对上诉人诉讼权利的剥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应当充分保障上诉人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这一权利被剥夺,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开庭审理并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