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儿子的女儿没有直接的赡养大儿子父亲的义务。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子女。而大儿子的女儿,即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她并不属于大儿子父亲的直系子女,因此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
当然,从道德和亲情的角度来看,大儿子的女儿可能会出于对大儿子父亲的关心和尊重,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照顾和帮助,但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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