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借款人自愿给利息后,又起诉让出借人返还多给的利息是否合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自愿多付利息一般不能追回。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在正常借贷利率范围内,且借款人自愿多给,那么这部分多给的利息通常是不能被追回的。这是因为,借款人的行为被视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旦自愿支付,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履行,除非存在特殊的法定情形,否则不能要求返还。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即使借款人自愿给付,也有可能被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这一上限,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支付可能被视为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另外,即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这是因为,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双方借款合同的变更,出借人接受利息则意味着对这一变更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就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借款人自愿给利息后又起诉要求返还多给的利息是否合理,取决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借款人自愿支付,那么通常不能要求返还;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的法定情形,那么借款人可能有权要求返还部分或全部多给的利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