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无论是否同意是否需要院长签字 法律依据-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行政纠纷

结论前置:在执行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实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其中包括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以及院长的签字。具体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 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执行法院会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可以选择不签字,但此时法院仍有可能在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院长的签字:

    • 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终都需要经过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并报请院长批准。院长的签字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重要一环,是确保程序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必要步骤。

综上所述,在执行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作为参考,但最终决定权在于执行法院。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都需要经过法院合议庭的审查核实以及院长的签字批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