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法庭上伪造证据 公安认为应当法院处理 不给予受理 有没有法律依据具-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6-27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被告在法庭上伪造证据,公安认为应当由法院处理而不给予受理的情况,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被告在法庭上伪造证据,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虽然此条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但也体现了法律对伪造证据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分析说明:

  • 被告在法庭上伪造证据,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根据该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对于法庭上的伪造证据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是合理的。

处理建议:

  • 若发现被告在法庭上伪造证据,应立即向法庭举报,由法庭依法进行处理。
  • 如对法庭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被告在法庭上伪造证据,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