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仲裁庭作出的。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受理与管辖:
- 劳动仲裁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常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的组成:
-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对于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当事人也可在一定规则下选择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裁决作出过程:
- 审理与调查:仲裁庭全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并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判断双方权利义务。
- 裁决讨论与形成: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进行合议,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 裁决书制作与送达:裁决书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然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律效力与后续程序:
- 劳动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必须履行。
- 若对裁决不服,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裁决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仲裁庭经过一系列严谨的程序作出的,其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任何关于劳动仲裁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