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收养有生父母的继承权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收养法实施前的情况:
- 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如双方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即使未办理收养手续,也可以按收养关系对待。这种情况下,未登记收养的子女对养父母有继承权,同时也对生父母不再享有继承权。
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4月1日前的情况:
- 在此期间,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尽管实践中存在未订立书面协议或未办理公证但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形,如双方当事人对抚养事实均无异议,应认定事实抚养关系成立,未登记收养的子女对养父母有继承权。此时,对生父母的继承权则相应消除。
1999年4月1日之后的情况:
- 自此以后,收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要件,必须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未登记收养的子女对养父母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仍保留对生父母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未登记收养的子女是否有生父母的继承权,关键在于收养关系是否依法成立以及何时成立。如收养关系未依法成立,则子女对生父母的继承权不受影响;如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则子女对生父母的继承权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转而享有对养父母的继承权。如有具体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