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这种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能免责?-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4-12-31 经济纠纷

最高法院规定,借新还旧时,担保人是否免责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判定

  1. 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那么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能免责。
  2. 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的情况:同样依据上述法条的第一款第二项,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原则上可以免责。

二. 担保方式的考量

  • 无论借新还旧的具体情况如何,担保人的责任还受到保证方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且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的具体责任还需结合保证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对于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判定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根据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的关系以及担保人的知情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担保人是否能免责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