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35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循什么-王稼林律师|法行宝
2025-06-23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35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以下原则:

  1. 事先审查原则:机关、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信息不包含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

  2. 依法审查原则:保密审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审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3. 全面审查原则:保密审查应当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机关、单位应当对拟公开信息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而不仅仅是部分内容或摘要。

  4. 严格把关原则: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的信息,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把关,确保这些信息不被公开。

  5. 及时纠正原则:如果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发现拟公开的信息存在泄密风险,机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防止信息泄露。

综上所述,机关、单位在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遵循事先审查、依法审查、全面审查、严格把关和及时纠正等原则,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如果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