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遵守-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这一规定强调了机关、单位在保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体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2. 涉密人员管理:机关、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同时,机关、单位还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监督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涉密人员的可靠性和忠诚度,防止因人员因素导致的泄密事件。

  3. 涉密载体管理: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涉密载体。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这一规定要求机关、单位对涉密载体的全生命周期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4. 保密技术防护:机关、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设备,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办公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存储、处理、传输过程中的安全。这一规定体现了保密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紧密结合,要求机关、单位利用技术手段提升保密工作的水平。

  5. 保密监督检查: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机关、单位还应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这一规定强调了保密监督检查的重要性,要求机关、单位建立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确保保密工作的落实到位。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三十五条对机关、单位在保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加强保密管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如果您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