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公益设施是可以抵押的。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办理公益设施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会议纪要》,对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如果其不动产权利人属于以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这一规定放宽了对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限制,意味着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可以提供担保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因此,营利性公益设施,作为营利法人名下的财产,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抵押的。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切实保障了民办学校、医疗机构、养老院等企业的抵押融资需求,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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