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决定,而公安机关不同意时,处理流程如下:
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法定程序,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其强制措施。这是法律对公安机关的明确要求。
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复议: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予批捕决定有误,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交同级检察院复议。这是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提出异议的正式途径。
提请复核: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检察院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五日内,经批准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复议决定书一起交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然后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继续侦查收集证据:在复议或复核期间,以及之后,公安机关都有责任继续侦查案件,收集新的证据。如果后续有新证据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可以重新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综上所述,当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决定而公安机关不同意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等法律途径来表达异议,并继续侦查案件以收集新的证据。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