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高血压也担责吗-高嘉航律师|法行宝
2025-06-19 侵权纠纷

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接下来,我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这一观点。

法律分析

  1. 过失相抵原则:

    •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里的“过错”指的是一种主观心态,即主观上存在麻痹大意或者疏忽,应当受到谴责。
    • 受害人自身的基础疾病,如高血压,是其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与其主观心理状态无关。因此,不能将这种客观情况视为受害人的过错,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因果关系:

    • 在侵权案件中,要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的基础疾病虽然可能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改变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 因此,即使受害人有基础疾病,也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3. 实际案例:

    • 以福建省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件为例(案号:(2017)闽民再341号),受害人孙师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脑溢血。虽然孙师傅有高血压病史,但法院认为其高血压病史仅是与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师傅全部损失。

结论

综上所述,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自身的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并不构成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侵权人应当根据其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且侵权人试图以受害人有基础疾病为由减轻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