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管理办法-舒进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过程结算的推行以及结算时限和支付保障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关键点的详细解读: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 支付比例:根据相关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这一措施旨在减轻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 灵活性: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这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项目的特殊需求。

二、推行过程结算

  • 定义: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结算,并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的结算方式。
  • 适用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其他投资项目则鼓励实行。这有助于及时确认和支付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减少竣工后的结算纠纷。
  • 具体做法: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三、结算时限与支付保障

  • 结算时限: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法规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的合理时限,以确保结算工作的及时进行。
  • 支付保障:发包人应遵循诚信、守时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顺延工期,同时承包人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四、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

  • 严禁拖延: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 争议处理: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管理办法通过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推行过程结算、规范结算时限与支付保障以及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等多个方面,旨在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并保障农民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