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哪些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行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的,将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这些行为具体包括:

  1.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摊派任何财物,包括货币、可用货币计算的物品及财产性利益。若存在此类行为且情节较重,将受到记过或记大过的政务处分。

  2.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公职人员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不得故意刁难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好处。若公职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且情节较重,同样将面临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3.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公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不得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恶劣或粗暴。若因此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且情节较重,也将受到记过或记大过的政务处分。

  4. 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公职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工作信息,保障管理服务对象的知情权。若未按规定公开信息,且因此侵犯了管理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情节较重的,也将面临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5. 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此条款为兜底条款,旨在涵盖公职人员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若公职人员存在此类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情节较重的,同样将受到记过或记大过的政务处分。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此类行为且情节较重,将依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政务处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信息,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