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是否有效-王利云律师|法行宝
2025-06-15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结算条款仍然有效。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表明,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双方仍可以参照合同中的价款约定进行结算。
    •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也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虽然这一条款并未直接提及结算条款,但结算条款作为解决合同双方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效力在合同无效后也应得到尊重。
  2. 最高法判例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均确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例如,在(2023)最高法民再27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但双方就已完工程签订的清算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 同样,在(2021)最高法民申1755号案件中,法院也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如果发包人出具的“结算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结算承诺书”关于工程价款、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等事宜,以及其中的违约金条款,均对发包人有约束力。
  3. 逻辑分析: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然而,结算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关联。
    • 因此,即使合同整体无效,只要结算条款本身内容合法、明确,且能够独立执行,其效力应得到认可。这既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的规定,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结算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应依据结算条款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