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内部调动重新签劳动合同次数是否累计”的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分析:
核心结论:集团内部调动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否累计,取决于劳动者是否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以及工作调动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如果劳动者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再应聘入职关联企业,或者因能力突出在集团内关联单位担任不同岗位工作,那么劳动者和关联企业之间不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分开计算签订次数的。
特殊情况: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如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未变,只是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或者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又或者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那么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订立劳动合同次数。
法条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也对此类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支持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次数合并计算请求。
建议:
如果你或你所在的公司面临此类情况,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