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64条违章建筑规定解读-罗正律师|法行宝
2025-06-13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章建筑的规定,是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该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明确阐述。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及核心要点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解读与分析

  1. 违法行为的界定: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 责令停止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发出停止违法建设活动的通知,以防止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造成更多不利影响。
    •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
      • 改正措施可能包括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经建成的部分进行改建等。
      •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 限期拆除:
      •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对于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如果无法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决定无偿没收该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没收后的产权属于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 如果建筑已经售出,将没收有关当事人的违法收入。
      • 在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是否处以罚款及具体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实践中的考虑

在处理违章建筑时,由于违法建设的情况比较复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违法建设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既要严格执法,防止“以罚款代替没收或拆除”,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罚措施。

四、总结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旨在预防和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来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必要的规划审批手续,避免产生违章建筑的法律风险。同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以维护城乡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