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可以包含陪审员。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民事诉讼法》第39条进一步明确了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方式,即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这意味着,在第一审程序中,陪审员是有资格参与合议庭的。
其次,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并没有明确排除陪审员参与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人民陪审员不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但并未包括发回重审的案件。同时,裁判文书网上也存在大量陪审员参与审理发回重审案件的案例。
因此,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等多个角度来看,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庭是可以包含陪审员的。这样的做法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