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嫌疑人涉嫌两个罪名时,诉讼时效(或称追诉时效)的计算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基本计算原则
独立计算:对于涉嫌的两个罪名,应分别按照各自的犯罪时间开始计算追诉时效。即,每个罪名的追诉时效都是独立的,不会因为另一个罪名的存在而受到影响。
犯罪之日确定:追诉时效是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的。这里的“犯罪之日”通常指的是犯罪成立之日。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可能不同。
二、特殊情况的计算
犯罪行为连续或继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那么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只要犯罪行为还在持续,追诉时效就不会开始计算。
追诉期限内再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了新的罪行,那么对于前罪的追诉时效,将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持续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总结
综上所述,当犯罪嫌疑人涉嫌两个罪名时,应分别按照各自的犯罪时间开始计算追诉时效。同时,要注意考虑犯罪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以及追诉期限内再犯罪等特殊情况对追诉时效计算的影响。最后,根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具体的追诉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