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业务员发送“不还钱就告诉你家长”这样的短信,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寻衅滋事通常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催收业务员发送的短信,虽然可能给债务人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但并未达到寻衅滋事的程度。
关于自首环节,如果催收业务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因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而自首,那么自首的情节在量刑时会被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具体如何量刑,还需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因此,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催收业务员发送的短信不构成寻衅滋事,而自首环节的具体量刑则需要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