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原文-孟艳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法律解释与背景:

  1. 行贿罪的定义:

    •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不正当利益”通常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所获取的利益。
  2. 经济往来中的行贿:

    • 在经济往来中,如果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手续费,这也被视为行贿行为。这一规定旨在打击在经济活动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被勒索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这是为了保护被勒索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被迫给予财物而受到不必要的法律追究。

法律后果:

  • 根据行贿的数额、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行贿罪可能面临不同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具体的刑罚幅度由法律根据行贿的严重程度进行规定。

建议: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行贿等违法行为。如果遇到被勒索或要求行贿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行贿罪的相关问题,或者对行贿罪的法律条款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