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的四种类型-计金秀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劳动纠纷

员工离职的类型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划分,若基于离职的主动性与被动性,通常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主要类型:

  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离职:

    •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者选择离职。这通常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离职方式相对平和,双方通常能就离职后的相关事宜(如工资结算、经济补偿等)达成妥善安排。
  2.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离职:

    • 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第三十九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离职。此外,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如经济性裁员)也可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这种离职方式通常伴随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不满或维权行为。
  4.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

    • 这是最常见的离职类型,即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职业发展规划、家庭因素、工作环境等)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这种离职方式通常不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但劳动者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好离职手续。

综上所述,员工离职的四种类型主要基于离职的主动性与被动性进行划分,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以及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和离职程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离职事宜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