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六条原文-李吉平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保险法》第十六条,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原文及解读:

《保险法》第十六条原文: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解读:

  1.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 当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 告知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状况、职业风险、财务状况等。
  2.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故意不履行: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重要事实,且这些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或费率设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且这些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同样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 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虽未直接体现在法条中,但为立法精神所蕴含):

    • 如果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却继续承保,并收取了保费,这可能被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解除权。
    • 保险人不得在事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即禁止反言。

实务建议:

  •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书等相关文件,避免因遗漏或虚假陈述而导致纠纷。对于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保险人咨询。
  • 保险人:应加强核保流程,通过体检、调查等方式核实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同时,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