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十六条如何理解-林威律师|法行宝
2025-07-02 经济纠纷

《保险法》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法条解读

  1. 如实告知的方式:

    • 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模式,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不需要告知。
    • 这种模式有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动辄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 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

    • 投保人告知的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
    • 在保险实务中,“重要事项”的认定应结合保险利益情况、保险标的物的性质状况及保险标的物安全方面的情况来判定。
    • 投保人只要尽到善意而无过错,即使告知情况与客观重要事实不符,也应认为投保人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
  3.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权有行使期限,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4. 保险人的知情情况:

    • 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那么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实际应用

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认真对待保险人的询问,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如果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甚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法获得赔偿。因此,投保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