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将8小时工作制改为12小时工作制,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进行相应赔偿,具体如下:
加班费支付: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在公司单方面将工作制从8小时改为12小时的情况下,劳动者每天多工作了4小时,这4小时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公司需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费。若这多出的4小时是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进行的,则需按照相应的更高比例支付加班费。
赔偿问题:
- 如果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改变工作制,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支付应得的加班费。
-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如健康损害、经济损失等),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公司进行额外的赔偿。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其他权益:
- 劳动者还有权拒绝公司的违法安排,并保留因公司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单、公司通知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和自己的权益受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