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7条规定的赔偿内容主要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责任。以下是该条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87条,用人单位若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法》第47条对经济补偿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 按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不满一年的处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高收入者的限制: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
- 违反不得解除的情形:如在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 未遵守法定程序:如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立法目的
《劳动法》第87条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劳动法》第87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