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期间高温费不应被扣除。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角度
高温费,即高温津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项福利性补贴。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这一规定并未将公休假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在公休假期间符合领取高温费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高温费,不得无故扣除。
合同与规章制度角度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高温费的支付方式和条件,且这些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但如果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存在违法扣除高温费的条款,这些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这些条款扣除劳动者的高温费。
实际操作建议
可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除劳动者的高温费,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公休假期间高温费不应被扣除。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扣除,劳动者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工伤(工资福利)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