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怎么认定-赵炫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利用职务便利怎么认定”这一问题,这通常与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的认定紧密相关。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为您详细解释“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规定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受贿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二、“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认定

  1. 职权范围与职责内容:

    • 首先,要明确行为人的职权范围和职责内容。这通常通过行为人的职务、岗位说明书、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等来确定。
    • 例如,在案例中,毛某作为国有公司分管商务条线的副总,具有盈溢铁矿石分配、处置的建议权、决定权,这就是他的职权范围。
  2.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 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
    • 在案例中,毛某未经程序将国有资产划拨给甲公司,就是利用职权为甲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3. 职权与谋利行为的直接关联性:

    • 行为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必须与其职务有直接的关联性。即,这种谋利行为是行为人职权范围内的正常职责或可以行使的权力。
    • 如果行为人超越其职权范围,或者利用其职权以外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则可能不构成“利用职务便利”。
  4.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

    • 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故意,并且这种故意在其客观行为中得到了体现。
    • 在案例中,毛某先利用职务便利完成利益输送,再进入甲公司任职后索要“补偿”,整个过程显示出较强的计划性和预设性,说明其主观上具有利用职权谋利的故意。

三、特殊情形下的认定

在“政商旋转门”型受贿等特殊情形下,“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可能更加复杂。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在职时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进入请托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工作,并以“工资”、“安家费”等名义收受财物。对于这类案件,认定“利用职务便利”需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1. 职权为请托人谋利是前提要素: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职时的权力寻租行为是后续离职收受财物的基础与源头。

  2. 主观约定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可能并无明确的事先约定,但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推定出双方存在默示合意。例如,行为人离职后进入请托人公司工作的行为本身,就可能流露出期待回报的信号。

  3. 离职后的收财行为与在职时谋利之间有极强的关联性:需要审查离职后的收财行为与在职时帮助谋利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并对所收受财物的性质、数额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权范围、职责内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等因素。在特殊情形下,如“政商旋转门”型受贿,还需要从职权关联性、行为连续性、对价非法性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法律规定和案件处理方式。同时,也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免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