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13条原文-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原文内容为: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详细解释:

  1. 侦查义务:

    •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有义务对案件进行侦查。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旨在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后续的诉讼程序提供基础。
  2. 证据收集:

    •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收集、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包括证明其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这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环节。
  3. 先行拘留:

    •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先行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
  4. 逮捕条件:

    •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逮捕。逮捕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严格依法行事:公安机关在侦查、拘留和逮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告知其诉讼权利、提供法律援助等。
  • 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能够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和审查。非法证据通常会被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

可能的法律后果:

  • 如果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侦查、拘留或逮捕:

    • 可能会面临法律监督部门的纠正和制裁。
    • 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性而被排除,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 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
  •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违法:

    • 可以向法律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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