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12条原文-应潮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如下:

  1. 适用对象与范围:

    • 该条款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接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
    • 报案:通常指知情人向司法机关报告案件线索的行为。
    • 控告:一般指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指控他人犯罪的行为。
    • 举报:指非直接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行为的行为。
    • 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 处理流程与标准:

    • 初步审查:司法机关在接收到相关材料后,需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标准:
      • 存在犯罪事实;
      •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若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情节显著轻微,则不予立案)。
    • 结果通知:若决定不予立案,司法机关必须将不立案的原因及时通知控告人,以保障其知情权。
  3. 控告人的权利救济:

    •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 复议机关将对原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决定的裁定。

实际应用示例:

  • 案例:甲因乙盗窃其财物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了监控录像等证据。公安机关经审查发现证据不足,认定“犯罪事实显著轻微”,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甲。甲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 分析:在此案例中,公安机关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甲作为控告人,有权通过复议程序寻求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 时效要求:司法机关需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查,防止拖延导致案件处理不及时。
  • 证据标准:立案阶段仅需初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无需达到起诉或定罪的标准。但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后续衔接:若立案后发现证据不足或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可能转为撤销案件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此时,司法机关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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