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19条原文-兖光辉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原文内容为: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传唤的对象与条件:

    • 对象: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 条件: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这里明确了传唤的地点范围,即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确保了传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 传唤的证明文件:

    • 在进行传唤时,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传唤权力,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3. 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的传唤:

    •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灵活性和效率性,允许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但同时也要求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的情况,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

在实际操作中,传唤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一种调查手段,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如被错误传唤或传唤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