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94条原文-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9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原文是:“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在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的特殊要求,即为了确保讯问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并将这一情况详细记明在讯问笔录中。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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