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91条原文-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核心内容解析如下:

  1.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限:

    • 一般情况: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 特殊情况:如证据复杂等,可延长1日至4日,总计不超过7日。
    • 重大嫌疑分子: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 检察院审查决定时限:

    • 检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 不批准逮捕的处理:

    • 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 若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且被拘留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关键概念说明:

  • 流窜作案:指跨地区连续作案,难以追踪的犯罪行为。
  • 多次作案:指同一人或团伙多次实施同类犯罪。
  • 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共同策划、实施的犯罪行为。
  • 取保候审:指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暂不羁押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 监视居住:指限制嫌疑人活动范围,由公安机关进行监控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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