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08条原文-卢浩律师|法行宝
2026-07-28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条文解读:

  1. 报案与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时,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举报。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参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鼓励和要求。
  2. 被害人的报案与控告权:

    •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有权就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相关机关报案或控告。这是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3. 机关的接受与处理义务: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接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予以接受,不得拒绝或推诿。
    •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 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又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相关机关应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犯罪后果的扩大,然后再移送至主管机关。
  4. 犯罪人的自首处理:

    • 犯罪人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自首,同样适用上述关于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人自首行为的鼓励和从宽处理的政策。

法律背景与建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条款,它明确了公民在发现犯罪时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机关在接收和处理报案、控告、举报时的职责和程序。
  •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相关机关报案或举报,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 若您作为被害人,有权就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相关机关报案或控告,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在处理报案、控告、举报时,相关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

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