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诺成行为还是实践行为-叶斐律师|法行宝
2026-07-13 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在我国属于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不以实际交付财产为成立条件。不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和交付义务有特殊规定,下面我从几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1. 定义与性质: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其诺成性,即只要双方当事人(赠与人与受赠人)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实际交付赠与物。
  2. 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二、赠与合同的特殊性

  1. 实践性规定的例外:

    • 尽管赠与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但存在特殊规定。例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这些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因其承载的公益和道德义务而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
  2. 撤销权的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这些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必须履行赠与义务。
    •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在这些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三、实际应用中的指导意义

  1. 明确合同成立时间:

    • 了解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合同的成立时间。一旦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无需等待实际交付赠与物。
  2. 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 了解赠与合同的特殊规定和撤销权限制,对于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赠与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行使撤销权,而受赠人则可以在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时请求交付赠与财产。
  3. 减少纠纷和风险:

    •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相关条款,如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这有助于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举例说明:假设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给乙。在合同签订后、房产过户前,甲反悔并试图撤销赠与。如果这份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且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甲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并撤销赠与。但如果这份赠与合同已经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甲就必须履行赠与义务,否则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产。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在我国主要属于诺成性合同,但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因其承载的公益和道德义务而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准确区分普通赠与与特殊赠与的性质,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果你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