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属于实践法律行为吗-田枢博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婚姻家庭

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实践法律行为,而是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更具体地说,它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实践法律行为与诺成性法律行为的区别

  1.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这些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有实际的交付行为。

  2. 诺成性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法律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一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额外的形式或程序。

二、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

赠与行为在法律上被明确界定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赠与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要求,而无需额外的交付行为作为成立要件。

  2. 合同成立要件: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赠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意愿;二是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这种赠与。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但均属于意思表示的范畴,无需实际的财产交付。

  3. 法律效果:一旦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即负有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该财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非财产的实际交付。

三、赠与行为作为双方法律行为的体现

赠与行为不仅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这是因为:

  1.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与行为的成立必须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赠与人有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明确意图,而受赠人也需以积极的行为或明确的言辞表示接受这种赠与。

  2. 共同构成法律行为: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它们共同构成了赠与法律行为的完整内容,使得赠与行为得以成立并生效。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虽然赠与行为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但在实际应用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1. 赠与财产的交付:虽然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依赖于财产的实际交付,但财产的交付是赠与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赠与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

  2. 赠与合同的撤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

  3. 特殊情况的撤销: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如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赠与人也有权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身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也是双方法律行为。它的成立与生效依赖于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无需额外的财产交付行为。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充分了解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相关规定,以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在赠与行为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困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