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王晓刚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合同纠纷

在我国,赠与合同一般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赠与合同的基本性质

  1. 诺成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只要赠与人表达了赠与的意愿,并且受赠人接受了这一赠与,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实际交付赠与物。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的定义,表明其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非实际交付赠与物。

赠与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

  1. 实践合同的特点: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保管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均属于实践合同,因其成立需以实际交付或提供为要件。

  2. 赠与合同的诺成性:相比之下,赠与合同并未被法律规定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这从立法层面证明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特殊赠与合同的限制

  1.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尽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的任意撤销权。这一特殊规定容易让人误解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然而,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法律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考虑到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特点而作出的特别安排,它并不改变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的本质属性。

  2.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这意味着在这类特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一旦承诺赠与,就不能随意撤销,必须履行赠与义务。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明确赠与意愿:在签订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应明确表达自己的赠与意愿,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语言,以免产生纠纷。

  2. 受赠人接受赠与:受赠人应明确表示接受赠与,这是赠与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受赠人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可能无法成立。

  3. 考虑特殊赠与合同的限制: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应充分认识到自己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严格履行赠与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来说,赠与合同在我国一般属于诺成合同,其成立与生效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要件,无需实际交付赠与物。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任意撤销权,但这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如果你在赠与合同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