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7-13 行政纠纷

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是否应计算的问题,核心结论如下:

  1. 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加处罚款的计算,但存在例外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后,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可按日加处3%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原处罚数额)。诉讼期间是否计算加处罚款,需区分以下情形:

    • 若当事人未主动申请停止执行或行政机关未主动中止执行: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继续计算。例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起诉讼后,未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且行政机关未因诉讼中止执行程序的,加处罚款仍按日累积。
    • 若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或行政机关主动中止执行:诉讼期间加处罚款停止计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且法院认为符合“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条件的,可裁定停止执行,此时加处罚款暂停累积;行政机关也可基于合理性考量主动中止执行。
  2. 加处罚款的合法性需以原行政处罚合法为前提
    若原行政处罚因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原因被法院撤销或变更,加处罚款的基础不复存在,当事人可主张返还已缴纳的加处罚款或要求确认其无效。例如,原处罚决定因超越职权被撤销,则基于该处罚的加处罚款亦属违法。

  3. 实务建议

    • 对当事人:若认为原处罚违法,应在提起诉讼时同步申请法院裁定停止执行,避免加处罚款累积;若已进入诉讼阶段,可与行政机关协商中止执行或通过复议程序暂缓执行。
    • 对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应审慎评估加处罚款的必要性,避免因机械执行导致后续争议;若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可主动中止执行以减少行政成本。

总结:诉讼期间加处罚款是否计算需结合执行程序是否中止、原处罚合法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若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执行风险或救济路径,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