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客观表现-李远祥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索取他人财物(索贿)

索贿是受贿罪的一种主动形式,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这种索要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索贿行为因其主动性和胁迫性,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对索贿行为从重处罚。

例子: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暗示申请企业给予好处费,否则不予通过审批,即构成索贿。

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是受贿罪最常见的形式,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请托人主动提供财物时,不予拒绝而予以接受,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即构成受贿罪的要件。

具体要素:

  1. 收受财物:财物不仅限于金钱,还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财产性利益等。例如,房地产开发商为感谢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关照,送给其一套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即构成收受财物。
  2.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为他人办事、着手为他人办事或已经为他人办成事。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也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企业钱财并答应在工程招标中给予关照,即使最终未中标,也构成受贿罪。

三、经济往来中的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若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也构成受贿罪。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

例子: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商品时收受供应商回扣并归个人所有,即构成受贿罪。

四、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构成要件:

  1.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无隶属、制约关系,但存在工作联系或影响。例如,单位领导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样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3.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指的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违反上述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例子:国家工作人员虽不直接负责某项目审批,但通过负责项目审批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即构成斡旋受贿。

法律后果与建议: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法治基础。对于涉嫌受贿罪的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建议:

  1. 增强法律意识: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杜绝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
  2. 完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受贿行为的发生。
  3. 及时咨询与举报:如果发现身边有受贿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或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如有任何关于受贿罪或其他经济纠纷、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