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表现形式有-路玉洁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多样且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索贿

    • 定义与特点: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主动性、勒索性和交易性的特点。例如,某官员暗示企业主若想承接项目需“表示表示”,或者以不履行审批手续相威胁,迫使对方交付财物。
    • 法律后果:索贿行为因其主动性和恶性,通常被视为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法律对其从重处罚。
  2. 收受贿赂

    • 定义与特点:收受贿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受贿罪中最常见的形式。例如,某局长收下商人送的财物,即使未明确表示会帮忙,也视为默认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视为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3. 斡旋受贿(间接受贿)

    • 定义与特点: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例如,某政府部门领导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让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理审批手续,并收受财物。
    • 利用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基于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工作联系,如上下级关系、部门间工作联系等。
  4. 事后受贿

    • 定义: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但未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该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行为。
    • 特点:受贿行为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时间差,但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例如,某官员在职时为某企业提供了便利,退休后该企业给予其巨额财物作为感谢。
  5. “感情投资”型受贿

    • 定义:指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为了拉近关系或加深感情,长期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感情投资,在其退休或离职后给予巨额报酬的行为。
    • 特点: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往往以友情、亲情等名义掩盖受贿事实。例如,请托人在国家工作人员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时机送礼,进行长期感情投资,待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虽不给予明显好处,但双方心知肚明。
  6. 经济受贿

    • 定义与特点:经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例如,医院负责采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回扣。
    • 经济往来:指参与的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及因职务关系参与的购销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
  7. 交易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与请托人进行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买卖,从中获取差价。此外,还包括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8. 干股分红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未出资而获取企业股份(即干股),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视为受贿孳息。
  9. 合作投资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投资,但实际上未出资,仅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创造商业机会或提供便利,从而获取利润。
  10. 委托理财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等理财产品,未实际出资却获取高额“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正常投资回报。
  11. 赌博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场合与请托人赌博,故意输钱给官员或以其他方式通过赌博收受请托人财物。此类受贿需结合赌博的背景、场合等因素综合判断。
  12. 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与其有近亲属、情妇(夫)或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即特定关系人)。这种间接方式同样构成受贿罪。

法律背景与建议:

受贿罪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破坏了法治秩序。对于受贿罪,法律予以严厉制裁,无论哪种形式,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同时,公民也应提高警惕,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廉洁风气。

若您或身边的人涉及受贿罪相关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