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未经质证被采用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是查证属实的重要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得到确认,因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这一条款不仅适用于证人证言,也体现了质证程序对于所有类型证据的重要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明确指出“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六)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虽然这一条款直接针对的是证人证言,但同样反映了质证程序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对于其他类型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也有类似的质证要求。
二、处理方式
- 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未经质证就被采用,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法庭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法庭应当依法进行质证,确保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得到保障。
- 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如果一审程序中证据未经质证就被采用,且该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那么二审或再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因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
- 对违法取证行为的追究:如果证据未经质证被采用是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导致的,那么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受到追究。这包括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责任等。